以案释法 |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工地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发布日期:2020-12-15 16:27作者:城管局来源: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阅读:字体【  

【基本案情】

滁州市城管执法局接市住建局移送的关于某工地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件:

市住建局巡查发现某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扬尘污染严重,并向该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市住建局再次对该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该工地主道路破损严重,道路积尘严重,冲洗设备损坏未修复,不能正常使用,无过水槽、沉淀池,土方作业未湿法作业,裸土未覆盖等问题依然存在。市住建局当日再次下发限期整改单,要求3日内整改到位;市住建局再一次检查,上述问题仍未改正;市城管执法局与住建局质安站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工地仍未落实整改措施。

市住建局将案件移送市城管执法局处罚。市城管执法局对该工地进一步调查取证,提取现场违法行为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

认定事实

某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工地主要道路未硬化;未采取洒水、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自动冲洗设备和过水槽位置不当,车辆无法冲洗,未保持净车出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未采取密闭、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结合市住建局移送材料和我局调查取证情况,该工地存在多次违法,且拒不整改,故对涉事单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